個人CFC申報重點看過來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蔡慧茹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以下簡稱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施行,今(114)年邁入第2年申報。個人及其關係人如果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權合計達50%或具有控制能力者,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即為該個人的CFC,該個人應填報「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個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在113年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權達10%,或未達10%但CFC當年度有虧損,且以後年度欲適用虧損扣除者,則另應填報「個人受控外國企業營利所得計算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CFC制度設有「具實質營運活動」及「微量盈餘」2項豁免門檻,個人如主張CFC符合豁免門檻,仍應填報「個人受控外國企業營利所得計算表」並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CFC財務報表,或其他足資證明CFC財務報表真實性的文據。另外,如主張CFC具實質營運活動,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固定營業場所的所有權狀、租賃契約及給付租金憑證,或給付給當地實際經營業務之員工薪資支出原始憑證等,於稽徵機關日後調查時提供。
該局提醒,因應財政部114年4月17日公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展延後為5月1日至6月30日,今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併同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CFC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至114年12月31日前送交。如仍有申報問題,可透過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點選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綜合所得稅/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項下查詢或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洽詢。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移轉存貨應依限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如一併將存貨轉讓給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營業稅,但原負責人死亡,變更後負責人為其繼承人的情況除外。
該局說明,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雖然商號的統一編號未變更,但前後負責人已分屬不同之權利主體,在申請變更之當期,將存貨移轉給新負責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給受讓人。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可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負責人由陳○○變更為林○○,二人簽訂讓渡合約書,約定將商號之存貨以新臺幣(下同)52萬5千元轉讓。陳○○應以甲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50萬元及稅額2萬5千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與林○○,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