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可申報扣減營業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蔡慧茹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也就是俗稱免開立統一發票的小店戶,如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可就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小規模營業人要適用扣減查定稅額規定,須取得載有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且不能是交際應酬用、酬勞員工或是自用乘人小汽車等規定不得扣抵之支出,另外須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上一季進項憑證,如此就可按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若超過查定稅額者,則次期可以繼續扣減。
該局舉例,甲商號及乙商號均為小規模營業人其取得之進項憑證也都符合扣減查定稅額之規定,114年第1季(1至3月)經查定之營業稅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600元及1,500元,申報當季之進項稅額均為16,000元,則甲商號應納稅額為2,000元【3,600元-(16,000元×10%)=2,000元】,乙商號應納稅額為0元【1,500元-(16,000元×10%)=-100元】,乙商號超過查定稅額100元部分可留到次期繼續扣減。
該局特別提醒小規模營業人注意,若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非屬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是不得扣減查定稅額。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贈與預售屋,應按已支付價款申報贈與稅
近年來預售屋市場升温,常有父母購買預售屋在未取得所有權前,將預售屋讓與子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預售屋是指領有建造照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於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之「權利」,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所稱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如果父母將該權利無償讓與子女,贈與價值應以已支付價款計算。
該局指出,父母以自有資金為子女購屋或父母先取得房地所有權再贈與子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係贈與不動產,應以贈與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算贈與價值;但倘若父母購買預售屋並支付部分工程款後,將預售屋權利贈與子女,該權利價值,應以截至贈與日累計已繳付之所有房地價款計算。
舉例說明,甲君111年7月與建商簽定「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房地總價2,800萬元,甲君累計繳付600萬元工程款後,於建案完工前將預售屋贈與子乙君,剩餘工程款由乙君繼續支付,則甲君贈與乙君之財產價值為其已繳付之工程款600萬元,甲君應於贈與日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該局提醒,父母轉讓預售屋給子女時,倘若子女有交付價金,應檢附付款流程及資金來源之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報二親等親屬間財產買賣非屬贈與,經認定買賣者,免課徵贈與稅。民眾如有相關法令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逕洽轄區國稅局。
關懷欠稅人,執行有溫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保全租稅債權雖為稅捐稽徵機關責無旁貸之工作,但清理欠稅的過程中,如因欠稅人經濟狀況確有困難,稽徵機關仍會主動給予協助與關懷,除能維護國家債權,也能溫暖欠稅人的心。
該局指出,轄內欠稅人A君即甲工程行積欠營業稅(新臺幣)200萬元,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並對A君名下不動產辦理禁止財產處分,但該局近來發現甲工程行未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實地勘查設籍營業處所,並無營業跡象。
該局乃主動向A君瞭解其營業情形,A君表示因經營不善已無法繼續營業,但擔心執行分署查封拍賣其名下不動產,將造成全家人流離失所。經該局向A君提議以不動產向金融機構貸款之可行性,並協助聯絡執行分署同意暫緩執行不動產,供籌措資金,A君除順利繳清稅款外,也保全了財產。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因經濟弱勢或發生財務困難,致無法如期繳納稅款,於規定繳納期限內可向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已移送執行之案件,亦可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稅款,但切勿置之不理,以免名下不動產遭行政執行分署查封拍賣,損及自身權益,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