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未繳或短繳案件已發單開徵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蔡慧茹台南報導】營利事業未於今年10月底前繳納暫繳稅額者,國稅局已在日前寄發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收到後請儘速在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而須多繳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13年度依規定應辦理暫繳申報,而未在今年9月1日至9月30日申報期間,自行繳納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也沒有在10月31日前按日加計利息自行補繳者,國稅局會按該營利事業112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核算暫繳稅額,並就未繳或短繳稅額依113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6%)加計1個月利息,一併發單通知該營利事業繳納。
據該局統計,今年度轄內未辦理暫繳及短繳案件有2,711件,該局已於日前寄發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繳納期間為今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遇例假日順延至同年12月2日),請營利事業接獲繳款書後儘速繳納,在繳納期限屆滿3日內,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也可以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或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應繳稅額在3萬元以下,還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稅款,以保障自身權益,如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向轄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死亡前2年變更要保人,應注意贈與稅及遺產稅申報規定
國人常利用保險進行投資理財規劃,時有民眾於保險契約存續期間變更要保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變更要保人形同原要保人將保單價值準備金無償移轉予他人,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應申報贈與稅。再者,原要保人若於變更要保人後死亡,尚須注意是否符合死亡前2年內贈與應併入遺產課稅之規定。
該局說明,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在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一旦變更要保人為他人時,即為移轉保險法上財產權益予他人,贈與行為即成立,應按截至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贈與價額。倘原要保人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且變更後之要保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及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所定各順序繼承人與其配偶,則該贈與之保單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將繼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本人為要保人,其兒子乙君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購買5張保單,嗣於112年1月將該等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乙君,截至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合計600萬元,此時甲君應辦理贈與稅申報,若甲君不幸於113年5月過世,其死亡前2年內贈與兒子的保單,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以計算截至繼承日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700萬元,計入甲君之遺產總額報繳遺產稅。
該局特別提醒,保單變更要保人,應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銷售貨物或勞務給小規模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不論買受人是否使用統一發票,均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者,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如開立二聯式發票,因未載明買受人統一編號,涉有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的情形,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金額最少1,500元,最高可罰15,000元。
該局近期發現有品牌業者,銷售貨物及勞務給加盟的小規模營業人,收取權利金及銷貨收入,只開立二聯式發票作為雙方交易憑證,雖主張已申報銷售額,無逃漏稅意圖,但因發票上未載明買受人統一編號,仍應按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小規模營業人雖非屬加值體系營業人,免用統一發票,但依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其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仍可就其申報進項稅額的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該局呼籲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對象即使為小規模營業人,仍應開立載有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的三聯式發票,以供小規模營業人申請扣減進項稅額,並免自身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林股長06-2298085
賡續強化監理記帳業者個人資料安全維護及管理措施
近年來企業個資外洩事件頻傳,屢屢成為社會新聞矚目焦點,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加強監理記帳業者對於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特訂定「113年度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行政檢查計畫」,並授權各地區國稅局自113年7月起至12月止,就轄內記帳業者進行個資安全維護及管理行政檢查。
該局進一步說明,113年度檢查作業將抽核業者是否訂定及落實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並對持有個資筆數達1萬筆的高個資外洩風險業者,優先納為檢查對象,檢查結果若顯示記帳業者未訂定完善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或未採行適當的安全措施,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予以處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按次處罰。
該局呼籲記帳業者應持續提升個資保護意識及防護措施,以維護個人資料檔案安全,記帳業者如想迅速瞭解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規範,或對個資檔案安全維護做自我檢視,可至該局網站「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專區」(路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專區),查詢或下載檢視表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