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承攬工程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發票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蔡慧茹台南報導】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如有承攬工程,別忘了要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承攬工程,如屬工料全包方式對外承包工程之「包作業」,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承包商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包工包料承攬乙君房屋裝修工程,合約載明乙君應依工程進度分3期給付工程款,乙君未依約按期付款,甲承包商因未收到工程款,而未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甲承包商違反上開開立時限表規定,除追繳營業稅款外,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若有承攬工程,均需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如一時疏忽漏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始得免除相關處罰。
扣繳稅款開放以活期存款帳戶或信用卡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數位化時代來臨,繳稅方式更趨多元,以往扣繳單位繳納各類所得扣繳稅款,僅能使用現金、票據或晶片金融卡繳納,為提升扣繳單位繳稅便利性,國稅局近年陸續開放「活期存款帳戶」及「信用卡」線上繳稅方式,提供更便捷服務。
該局說明,使用活期存款帳戶或信用卡線上繳納各類所得扣繳稅款,須透過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其使用方式說明如下:
一、活期存款帳戶繳稅:以扣繳單位之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XCA)憑證作為身分驗證,選擇使用扣繳單位之活期存款帳戶繳納,線上繳稅成功後,稅款立即從存款帳戶扣款,一經繳稅成功,不得取消或更正。
二、信用卡繳稅:以扣繳單位之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XCA)憑證或帳號密碼(即簡易認證)作為身分驗證,選擇使用扣繳單位之信用卡(企業卡)或負責人本人之信用卡繳納,但以1張信用卡為限,一經授權繳稅成功,不得取消或更正授權金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透過前揭方式線上繳納各類所得扣繳稅款後,繳稅金額如有變動,屬稅額增加者,就稅額增加部分,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或便利商店(限3萬元以下)繳納;屬稅額減少者,可逕洽稅籍登記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退稅。
該局籲請扣繳單位多加利用活期存款帳戶、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線上繳納各類所得扣繳稅款,減少臨櫃繳稅等候及往返路途時間。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營利事業帳載逾請求權時效仍未給付之應付款項,應轉列其他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次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與帳載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有時效中斷情事,致未逾請求權時效者,應由營利事業提出證明文件據以核實認定;未能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帳載債務發生日期及民法規定消滅時效期間認定時效消滅年度,轉列該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帳載期末應付款項有1筆屬106年1至10月應付租金2百萬元,該筆應付租金已逾民法第126條規定之請求權時效5年,且未發生時效中斷情形,故於111年請求權時效已消滅,依前述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該筆應付租金應轉列為111年度之其他收入,倘甲公司日後實際給付該租金,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帳載應付未付款項是否有逾請求權時效而應轉列收入情形,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