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農曆春節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限延到2月下旬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蔡慧茹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下稱營業稅)法第40條規定,112年第4季按季及113年1月按月查定課徵之營業稅,原繳納期間為113年2月1日至2月10日,考量適逢農曆春節假期,繳納期間改訂為113年2月15日至24日(遇例假日順延至26日);納稅義務人已申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者,請留意於扣款日期(113年2月26日)前預留存款,以免扣款失敗。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除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在繳款書所載的繳納期限屆滿3日(即113年2月29日)內,也可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電子支付帳戶、自動櫃員機轉帳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e化方式繳納;應繳稅額在3萬元以下,還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行號在郵政機構或金融機構所開立帳戶(合夥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之存款戶辦理;獨資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或其配偶之存款戶辦理)轉帳繳稅,只要填妥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並蓋好印鑑章,郵寄或親送至國稅局,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ta.gov.tw)線上申辦,就能按期自動扣款,更便利、安全。
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要如期繳納稅款,以保障自身權益,如逾期只能持繳款書到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還會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如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112年1月1日起調高員工伙食費免稅金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2年12月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伙食費限額規定,追溯自11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包括加班誤餐費),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額度,由每人每月2,400元提高為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有員工100人,112年度每人每月實際支領伙食費2,500元,依修正前標準,甲公司僅能在每人每月2,400元的限額內,列為員工伙食費2,880,000元(2,400元×12月×100人),超過該限額的120,000元〔(2,500元-2,400元)×12月×100人〕,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申報扣(免)繳憑單;但依修正後規定,甲公司實際給付金額沒有超過限額,可全數列報伙食費,免併計員工112年度的薪資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實際供應員工膳食,其伙食費的列支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如委由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者,以職工福利委員會出具之收據作為原始憑證。又目前正值112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該局籲請營利事業之扣繳義務人配合前揭準則修正規定,正確計算員工應課稅的薪資收入,於113年1月31日前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事宜。
欠稅未繳被限制出境,小心春節旅遊行程受阻
農曆春節7天連假快到了,訂有國外旅遊計畫的民眾,若因積欠稅款被限制出境,行前可別忘了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順利出遊。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個人欠繳已確定稅捐在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或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稅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審酌符合限制出境條件者,即報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該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該局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經限制出境後,最快能解除出境限制的方法,就是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全額擔保,若僅繳納部分稅捐或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在稅捐未全部繳清前,還是無法解除出境限制。所以,如有欠稅請儘速繳清或辦妥足額擔保手續,再準備出遊事宜,以免無法出境致行程受阻,破壞出國渡假的好興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