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再出招,贏得塗銷抵押權訴訟,順利徵起欠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蔡慧茹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加強清理欠稅,該局每年均會定期清理歷年因無執行實益取得執行憑證之案件,尤其針對名下尚有不動產之欠稅人,除緊盯財產變動,評估市場行情掌握拍賣時機外,如不動產係因有抵押權等優先債權以致無執行實益,也會逐案查核確認抵押權真偽或優先債權是否已清償或罹於時效,避免錯失再次執行機會,保障國庫收入。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積欠98至100年營業稅5百多萬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雖該公司名下尚有16筆土地,惟經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約5億元,行政執行分署已於109年間以無執行實益核發執行憑證。最近國稅局為重新評估執行實益,向抵押權人A銀行查詢抵押權擔保債權未償情形,經A銀行表示債權已出售予B資產管理公司,繼續追查發現該B資產管理公司已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法院准予備查,也沒有其他債權人承受這筆抵押權擔保債權。
該局為執行甲公司名下土地抵償欠稅,多次與A銀行協商,請A銀行自行塗銷抵押權,均遭拒絕,該局於是提起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於113年間經法院判決該局勝訴,行政執行分署旋即進行案關土地的拍賣程序,陸續拍得價金高達千萬餘元,除該局營業稅欠稅全數徵起外,就連甲公司滯欠多年之地方稅等公法債權均全額受償。
該局提醒,國稅局為確保國家租稅債權,會定期清理、積極掌握欠稅人名下各項所得及財產資料,一旦發現有執行實益,立即通報執行分署啟動強制執行,故籲請納稅義務人誠實繳稅,切勿心存僥倖。
被繼承人於除息(權)交易日後死亡,獲配之股利應併入遺產申報
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公司股票之除息(權)交易日如在死亡日之前者,繼承人要注意將公司應配發之股利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公司股票,除息(權)交易日在繼承日之前者,代表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已取得獲配該股利之權利,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繳稅;除息(權)交易日在繼承日之後者,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後取得獲配該股利之權利,屬繼承人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13年7月20日死亡,甲君持有A公司股票,而A公司除息(權)交易日為113年7月16日,因甲君死亡時已取得A公司配息及配股之權利,繼承人應該將繼承日後獲配之股利,併入甲君遺產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注意將被繼承人生前
之應收股利(息)併入遺產申報,倘因疏失而有漏報遺產情事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以免被查獲短漏報遺產而遭處罰。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不得任意選擇損益認列年度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應於完工時計算工程損益,而完工日期之認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已有明確規定,不得自行任意選擇列報的年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完工,係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者,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營造業,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承攬興建乙公司廠房為未完工程,惟依該局蒐集資料顯示,乙公司廠房已於111年10 月取得主管機關所核發之使用執照,雖然甲公司主張該工程於112年7月始完成驗收,但未能提供實際交付乙公司使用之證明文據,且乙公司出具之驗收證明單亦記載竣工日期為111年10月,該局乃依上開規定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即111年10月認定為實際完工日期,並核定調增營業收入及課稅所得。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有關完工日期認定,應依規定按其工程種類,取得足以認定完工日期相關事證供稽徵機關核認,以免因認列年度錯誤,而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