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涉有隱匿財產,國稅局將列為重點追查對象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蔡慧茹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常以不正當手段移轉財產,刻意規避稅捐之強制執行,該局均會主動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管轄分署(以下稱執行分署)合作追查,以確保稅捐之徵起。

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滯欠稅款300餘萬元,經該局於108年陸續移送執行,A公司自109年3月1日起申請停業,110年5月即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其名下僅有1輛登記動產擔保車輛,設定擔保金額高達201萬元。該局研析,A公司107年11月間出售不動產銷售額高達5,800萬元,且資產負債表載有高額銀行存款,應有能力繳清欠稅款,又查該公司營業地址,另設有2家營利事業,負責人均同為甲君,且其母親與胞弟亦為多家不動產投資開發及工程營造公司負責人,似透過設立多家公司行號方式,將資金互相挪移,以規避稅捐執行,遂將案關事證資料通報執行分署運用。經與執行分署合力追查,發現該公司自108年至111年間,有多筆資金存入負責人甲君另設立之公司,及親人為負責人或董事之公司、商號,執行分署即傳喚甲君了解緣由,因其就資金往來原因避重就輕且供詞前後不一,顯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且未提供具體可行之清償計畫,執行分署認有管收甲君之必要,即刻向法院聲請管收獲准,甲君經管收後立即繳納100萬元,剩餘稅款則經執行分署核准分期繳納。

該局提醒,國稅局為確保國家租稅債權,對於拒繳稅捐者,即會著手調查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動態資訊,積極掌握各項訊息,一旦發現有規避稅捐執行情事,即通報執行分署啟動強制執行,故籲請納稅義務人誠實納稅,切勿心存憢悻。

中秋佳節餽贈客戶或員工禮品請注意營業稅相關規定

中秋節將至,營業人採購禮品或以自行產製的貨物餽贈客戶或員工,係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依營業稅法規定,所取具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注意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相關規定。

該局表示,營業人倘將原以進貨或費用科目列帳,且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商品,或自行產製之貨物,轉作饋贈客戶或酬勞員工之用,這兩種情形,因商品已轉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而無償移轉,依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按變更用途時的時價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的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注意不得將該發票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如購買時已確定為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用途,並以有關科目列帳,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因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於餽贈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知名糕餅店之中秋月餅禮盒50盒,每盒售價新臺幣(下同)840元,購入時已確定作交際用途,並以交際費42,000元入帳,該進項稅額2,000元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贈送客戶時,免視為銷售及開立統一發票;又甲公司另以自行產製每臺售價630元之行動風扇100臺酬勞員工,則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銷售額60,000元、稅額3,0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該發票之進項稅額3,000元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贈送禮品時,應注意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留意避免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出售共有房地要留意適用之房地交易稅制

個人出售與他人共有之房屋或土地,各共有人可能因取得原因、時點不同,各自適用房地交易新、舊稅制,造成申報義務與稅負差異大不同,提醒民眾多加留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上路,凡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不論盈虧,應於完成交易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個人出售與他人共有之房地持分時,如各共有人取得之原因(如買賣、贈與或繼承等)或時點不同,應分別判斷適用房地交易舊制或房地合一新稅制,正確申報,以免漏報遭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乙於100年間共同繼承其母遺留A土地,各繼承土地持分1/2。乙於112年將A土地持分1/2贈與給乙子,嗣甲及乙子於113年間共同出售A土地。因甲出售之土地持分,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繼承取得,屬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但乙子是於105年以後(112年)受贈取得,屬房地合一稅新制課稅範圍,又因持有期間為2年內,適用稅率45%。乙子因誤解其與土地共有人甲之課稅方式均同屬舊制免納房地合一稅,而未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經國稅局查獲,除被補徵稅額外,並遭致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與他人共有之房地,應注意持分房地之取得原因、時點,正確適用房地交易稅制相關規定。如因疏忽漏未申報,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詳盡解說。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成本或費用之減項

凱米颱風造成淹水災情,造成大量電器及車輛損壞,掀起一波電器及汽機車換購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新節能電器及汰舊換購新車,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成本或費用的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規定之節能電器產品,或汰換中古汽機車及老舊大型車購買新車,如將該等貨物帳列固定資產,則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之減項,按減除後之帳面價值提列折舊;如將購買款項列為當年度費用,該退稅款就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如在購買之次年度才申請退還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若該貨物購買時係以費用列帳,則該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舉例來說,甲公司112年9月12日報廢1台舊小客車並同時完成新車領牌登記,新車取得成本為180萬元,帳列固定資產,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30萬元,甲公司於同年10月3日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5萬元,則應以新車成本180萬元減除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5萬元,再減除預估殘值30萬元後之金額,按耐用年數5年計提折舊。但若甲公司於113年1月4日才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則自該申請日(113年1月4日)起,按新車未折減餘額170萬元【成本180萬元-112年度9至12月已提列折舊10萬元〔(180萬元-30萬元)÷5年×4/12〕】減除減徵之貨物稅5萬元,再減除預估殘值30萬元後之金額,按剩餘耐用年數4年8個月計提折舊。

優化扣繳制度,所得稅法修正扣繳新制報您知!

為增進扣繳義務人權益保障,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總統於113年8月7日公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整理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符合事責一致原則,避免負責人、責應扣繳單位主管責任過鉅,有失衡平,將扣繳義務人由給付所得事業之負責人、機關或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修正為給付所得之事業、機關或團體等單位本身。

二、為疏緩遇連續假期之作業負荷,比照現行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居住者)之規定,就給付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非居住者)所得之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等期限(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增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時,得延長5日。

三、為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賦予稽徵機關衡酌違章情節或可受責難程度之裁量權,可視違章情節輕重,於所訂上、下限金額內處罰,不再一律按固定金額或固定比率處罰。

該局提醒,為配合相關配套措施之作業期間,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將由財政部報請行政院另行核定,請扣繳義務人充分瞭解修正後規定,並留意新制之施行日期,確實依法辦理扣繳作業。

營利事業報廢未達耐用年限的固定資產應注意稅務處理規定!

近日南臺灣遭逢豪雨侵襲,一些位處低漥地區的營利事業,因淹水導致工廠內尚未達資產規定耐用年限的機器及設備,提前毀滅或廢棄。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可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資產帳列未折減餘額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限而提前毀棄之證明文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規定,包括會計師針對災害損失所出具之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廢棄前後照片、出售廢料憑證等),或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若未能取得前面所述證明文據,則應於報廢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並以其帳列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的損失。

該局舉例,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廠房及機器設備報廢損失1千萬餘元,經查該損失是因營業處所搬遷,而使未達規定耐用年數之廠房及機器設備須拆除廢棄,但因甲公司未於廠房、設備拆除廢棄前報請國稅局核備,也未檢附報廢前後照片、清運過程資料及出售廢料收入單據等相關資料,國稅局遂依前述規定剔除甲公司列報的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如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規定的耐用年數而提前毀棄,要保存好相關證明文據,處理廢料時,如有收入也別忘了要列為收益,以免因短漏報收益而遭致補稅。

蔡 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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