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蔡慧茹台南報導】近期常有民眾收到紅單,「卻不知道不能這樣開(騎)車」,「不曉得下雨天時必須開啟頭燈」,或者「非遇雨、霧時,不能開啟霧燈」,有所疑惑,其實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有規定到:「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所以,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處以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民眾檢舉上述交通違規態樣,警方在此提醒,檢視是否常有這樣的違規行為,提醒注意,不要成為被民眾檢舉的對象,違規被檢舉事小,但是萬一發生車禍卻可能背負肇事責任,得不償失。鑑此,南市警局交通大隊長施衣峯呼籲駕駛朋友,遵照交通法令,切勿貪圖方便而冒險違規駕車,確保你我交通順暢與生命財產安全。
南市警局交通大隊統計112年1至10月前十名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行為、件數、開單依據法條及路段(如附表):第1名:不依規定使用燈光,第2名:闖紅燈,第3名: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第4名:逆向行駛,第5名:交岔路口/公車站十公尺/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臨時停車,而第6名至第10名依序為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未戴安全帽、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直行車占用轉彎專用道,請用路人務必多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