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申辦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e指申報遺產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蔡慧茹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民眾申報遺產稅,自111年1月1日起,對符合一定條件的遺產稅案件,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民眾只要在親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透過網路線上申請該項服務並選擇自行下載資料,於申請後30日,民眾即可自行下載試算書表,若確認試算內容無誤,在申報期限內,採線上登錄回復確認,就能完成遺產稅申報,省時又省力。
該局說明,民眾可以行動電話認證、已註冊健保卡、自然人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或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依序執行下列步驟:
一、「線上申請」:點選「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申辦查詢被繼承人財產、金融遺產、死亡前二年內贈與、所得資料及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登入後填寫申辦資訊,並點選資料領取方式為「自行網路下載」。
二、「下載試算書表」:自線上申請後30日起90日內,至服務網點選「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線上自行下載(或補列印)申報試算通知書或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通知書」,登入後自行下載試算書表。
三、「線上登錄回復確認」:核對稅額試算通知書內容無誤後,至服務網點選「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回復作業」,登入後採線上登錄回復確認,即完成遺產稅申報。
該局提醒,民眾如不同意試算內容或被繼承人尚有稅額試算通知書所列以外的其他應調整項目,而須自行申報遺產稅者,可透過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辦理網路申報,免出門快速又便利。
申報醫藥費扣除額應扣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列舉扣除額時,如支出的醫藥費已領有保險給付,應以醫藥費支出減除受有保險給付後的金額申報扣除額。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費列舉扣除額的立法意旨,是針對個人因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醫療費用,屬生活中必要支出,所以在計算所得淨額時可以扣除,但支付的醫藥費如果已受領保險給付部分,就不能列報扣除。
該局舉例,甲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乙君的醫藥費扣除額44萬元,經國稅局查得其中A醫院一般外科醫療費用18萬元及B醫院骨科醫療費用20萬元,合計38萬元,分別受有保險公司醫療保險給付80萬元及40萬元,這兩筆醫藥費既已全額受有保險給付,就不得再列報扣除,所以核定醫藥費扣除額6萬元。
國稅局特別叮嚀,民眾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費扣除額時,應確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受領保險給付,並應以扣除受領保險給付後之金額申報醫藥費扣除額,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申報扣繳憑單,不因已扣繳稅款而免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雖已依法扣繳稅款,但未依規定辧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仍應處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除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個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外,每年1月底前還要將上1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立扣繳憑單,並向國稅局申報。扣繳義務人如依規定扣繳稅款,但未申報扣繳憑單,國稅局除通知扣繳義務人於期限內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扣繳稅額處20%罰鍰,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扣繳義務人如未於期限內補報扣繳憑單,則按扣繳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45,000元,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A商號負責人,也就是所得稅法所稱的扣繳義務人,A商號於110年度給付乙君租金250,000元時,甲君已依規定扣繳25,000元,但沒有在111年1月底前申報租賃所得扣繳憑單,經國稅局查獲後,因甲君有在國稅局通知的期限內補報,所以國稅局按扣繳稅額處20%罰鍰5,000元。甲君不服,主張已依規定扣繳10%稅款,只是不知道還要申報扣繳憑單,並沒有造成國庫稅收短少,應免予處罰。
國稅局強調,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規定於給付各類所得時,負有依限扣取、繳納稅款及據實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的義務。本件甲君縱使已於給付租金時扣繳稅款,但卻沒有依規定在期限內按實填報扣繳憑單,仍應處罰。